美国邮政将不受竞争法保护

《邮政发展动态》1998年第7期


1998年4月23日,美国上诉法庭作出一项裁决,即美国邮政进行类似于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时,适用于这些私营领域的法律将同样适用于美国邮政。

裁决有增强法律约束的趋势,第四巡回上诉法庭规定,美国邮政不享受商标和广告法的“豁免权”。速递行业最大的联合会——美国航空递送联合会(ACCA)执行总裁乔.莫里说:“这项裁决清楚表明美国邮政与独立经营的企业竞争时,它和这些企业适用同样的规定和法律。”

这项法庭裁决源于环球邮件有限公司起诉美国邮政违反兰姆法令规定商标侵权一案的案例。环球邮件有限公司控诉美国邮政的国际邮件业务的广告宣传以“环球优先邮件”为名,侵犯了它的商标权。

美国地区法庭裁定,美国邮政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在此类案件中享有“豁免权”,未予受理这一诉讼。但上诉法庭推翻了这一裁决,声明美国邮政不应享受兰姆法令的豁免权。

“美国邮政正试图以两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美国邮政已向国会提出以私营企业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莫里说:“另一方面,向法庭申辩它应免于那些适用私营企业的法律。法庭现已裁定两种方法都不可行。”

陈语译自《邮政快讯》199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