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新联邦邮政通信法的特点
《邮政发展动态》第18期 2000年9月25日
为了适应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邮政通信改革形势的需要,俄罗斯对1995年8月9日开始实施的邮政法进行了修改和增补。新的联邦邮政通信法于1999年7月22日开始生效。现就俄罗斯联邦“新邮政通信法”的特点作一介绍。
- 新邮政法内容更丰富,更充分地考虑到了邮政通信的特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使命。在新邮政法中指出,邮政通信是俄罗斯联邦社会基础结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治的统一,促进宪法权力的实施和公民自由权力的实现,并能够在形成统一的经济领域内为实施国家政策创造条件,促进商品、劳务、资金的自由流动。
- 明确阐述了邮政服务的权力范围。新联邦邮政通信法指出,作为统一的俄罗斯联邦邮政通信的基本组成部分,公众邮政通信服务要面向所有公民、国家政权和自治机构及所有的法人。新联邦邮政法的突出特点是修改了旨在保证邮政用户的权力。邮政经营者(邮政通信机构和得到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新的关系取代了行政调节关系。
- 由于邮政通信作为全俄罗斯境内的统一的生产技术综合体这一特点,并在考虑了联邦主体和自治机构的文化程度的情况下,首次研究制定了对邮政通信工作采用垂直调节和管理的方式。
- 对普遍服务、各类业务及资费作了规定。新联邦邮政通信法保留了在全俄罗斯境内以人人都支付得起的价格向用户提供邮政业务的服务,称为普遍服务,普遍服务的资费由国家确定和调节。普遍服务的业务是接收、寄递和投递(投交)信函,包括普通信函和挂号信函、邮政明信片、盲人读物、印刷品和小包。
-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新邮政法规定了扩大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这些业务的资费国家不干涉,以合同为基础提供服务。这类业务有:发行出版物;投递和发放养老金、抚恤金和其它专项支付款;销售有价证券;凭票兑现和支付现金货款;收取公共事业费;收取商品(劳务)付费;用信用卡支付现金资金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 新联邦邮政通信法对提高邮政服务质量的问题给与了应有的重视,首先是要保障邮件的时限,规定了开箱取信的频次标准,由管理邮政通信的国家政权执行机构研究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邮件交换、运输和投递以及运递时限标准。其它邮政业务的时限由邮政经营机构自行制定。
- 新联邦邮政通信法补充了提供邮政业务的“特别条款”。规定要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对地址不详、无址邮件和汇款的投递。在邮件不能投交时要转归到无法投交邮件,汇款资金归入无人领取资金。为了确定邮政用户的地址数据,无法投递邮件应开拆。但开拆无法投递邮件必须要有法院的决定。在开拆无法投递邮件时必须要遵守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确定无法投递邮件的内装物对人身会造成危险或对健康不利时则不开拆,而直接销毁。
- 新联邦邮政通信法更充分地体现了邮政用户的权力,包括得到所提供业务信息的权力,即邮政通信业务规则、业务资费、邮件的运递时限、禁寄物品、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及邮政经营者对自己用户的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邮政通信机构在接收、处理、运输和投递(投交)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时,新联邦邮政法赋予他们购买公务武器的权力。
- 为了杜绝利用邮政网络运递武器、毒品和其它危险品,新联邦邮政法加进了“邮政网络限制运递的物品”这一特别条款。
- 新联邦邮政通信法特别强调,管理邮政通信的联邦政权执行机构与联邦反垄断机构共同促进邮政业务市场的发展和进行规范的市场竞争,制止和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 考虑到邮政通信在俄罗斯联邦中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邮政通信将仍会是大众化的通信手段,新联邦邮政通信法保留了以下的原则:邮政通信属于联邦的一个部门机构,其财产不能私有化。因此规定,在邮政通信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增加了联邦邮政通信机构涉及从事财产交易的条款。
- 在新联邦邮政通信法中对在俄罗斯境内平等使用邮政服务,国家提高支持邮政通信机构,及提高社会服务保证和赔偿。
联邦邮政通信机构的财政依靠的是提供业务所得的收入和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的其它业务收入。国家预算要对因提供国家调节资费的普遍邮政服务和提供优惠资费业务造成的亏损根据法律条文给予拔款补偿。
- 新联邦邮政通信法更充分地反映了邮政通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邮政业务的责任。对没有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其职责,要对用户负有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郑金淑编译自《邮电通报》199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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